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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丨“家”倍守护 为爱赋能——平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

2024-05-16 来源:平桥法院 作者:杨烨然 刘月

        为更好地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15日,正值国际家庭日和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以“情”为先、以“理”为主、以“法”为盾,进一步提升了庭审人员的法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一公开庭审

 

 

        本次案件是同学间因口角争执未及时化解,矛盾激化升级为暴力伤害。庭审期间,民一庭庭长彭洁依法有序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充分发表意见,庭审节奏张弛有度,过程规范有序。

 

 

二专题讲座

 

        庭审结束后,彭洁主持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主题讲座,语重心长的向双方学生家长强调家庭教育对防治学生欺凌和杜绝针对未成年人暴力伤害行为的重要性。本案虽未构成校园欺凌,但显然已产生需要关注的欺凌苗头,家长应高度重视,不推卸义务、不逃避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化解孩子之间的矛盾,切实履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此外,法官还从“家长应树立良好家风,培育学生健康心理”、“家长应提高学生欺凌认知,为教育科学应对欺凌提供认知支持”、“家长应以身作则,潜移默化中为防范学生欺凌提供行为支持”三个方面讲述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如何担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职责,并结合典型案例与实际生活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家长们要发挥家庭教育在学生欺凌早期发现、早期识别、早期干预各环节中的源头治理作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作出指引:(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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