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5 作者:杨烨然 刘月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8月23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邢集法庭副庭长潘涛通过开设巡回法庭的方式,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82岁高龄老人徐某育有三子三女,现徐某已瘫痪10年有余,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长期由子女轮流照顾。但众子女因家庭间的积怨与矛盾,未曾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导致各方对于养老义务的分配存在分歧,于是各家纷纷担心自己“吃亏”,搪塞回避责任。无奈之下,徐某将其子女诉至平桥法院,以期解决养老难题。
由于涉及到老年人赡养问题,潘涛在受理案件之后,及时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联系,询问老人的身体情况及六位子女的家庭情况。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且原被告所在地距离法庭较远,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老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巡回开庭。
庭审中,潘涛耐心倾听双方的想法和诉求,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六子女进行交流劝导,缓解对立情绪,被告六人逐渐心平气和下来,发表自己对于今后如何赡养老人的意见及看法,同时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将尽可能顺遂长辈意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多对母亲进行探望、陪伴。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六人就后续老人的赡养问题正在进一步协调中。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定义务,亦是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始终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将调解作为首选方式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始终坚持创新和发展“枫桥法庭经验”。同时通过开展巡回法庭等方式向社会弘扬正确的价值观,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营造“孝老爱亲”的文明乡风,不断推进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