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 作者:王雪阳 杨烨然 陈嘉昕
“我愿意每月按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我也同意这个处理结果,太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了!”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明港人民法庭副庭长张素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情简介
审理情况
“在抚养问题上你是不是有什么困难?可以和我讲讲吗?”张素关切地问道,被告见此终于卸下防备,流着泪说道:“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呢?但我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原来,被告离婚后已经再婚,且当下怀有身孕,家庭经济情况一般,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虽然内心也很心疼子女,但直接抚养与前夫婚生子女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张素一方面安慰被告,鼓励其要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与原告积极进行沟通,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调解离婚时约定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且离婚的时候双方明确知道孩子的病情,如果实际判决,无法支持诉讼请求,但被告作为母亲愿意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希望原告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在抚养费金额上做出调整。
再次开庭时,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法官根据两孩子的支出、男女方的收入水平、生活情况等,就抚养费金额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玲每月支付每个孩子300元抚养费,且对患病子女的抚养费给付不以18岁成年为界。孟某峰对杨某玲的情况也表示理解,并当庭表示“我本来也不愿意打扰孩子母亲现在的生活,只是生病的孩子体质较弱,需要用钱,如果我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不会再要求你支付抚养费。”经此一事,原被告隔阂得以化解,双方互相体谅,不再互相埋怨。
法官有话说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抚养纠纷。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费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仅仅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足够的物质保障,更希望通过这样情理法兼容的纠纷化解过程,唤回往日亲情。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了抚养费由孟某峰承担,但面对现实的困境,杨某玲并未以离婚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用,而是竭尽全力承担义务,生活不易,但双方没有互相推诿,都对生病的孩子尽心尽力,这样的爱子之情让人动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希望通过司法力量为更多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让所有的孩子都被温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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