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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法庭”创建丨纠纷化解第一线 服务群众最前沿

2022-07-05 作者:吴芊芊 杨烨然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展现基层人民法庭在非法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担当,从而积极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明港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精神、弘扬枫桥经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原告是位于平桥区虎头山的某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供电段,公司所管辖的变电所进行灌溉水渠,道路上需跨明港镇某村。2021年1月,灌溉水渠损毁约60米,影响当地农业灌溉,为了减小对当地村民农耕影响,被告明港镇某村委会自行修复水渠,花费约21000元。修复完成后,被告考虑到变电所处于水渠上方,日常用水下排冲刷水渠,对水渠有一定程度影响,因此要求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维修费用。但原告认为,水渠损坏并非全由变电所造成,不应承担全部水渠维修费用,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2022年6月,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明港镇某村委会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承担修复水渠费用10500元。

 


        接到该案后,明港法庭副庭长张素认真查阅案卷,详细梳理案情,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该案转至诉前调解室,由明港法庭特邀人民调解员霍荣祥组织调解。霍荣祥第一时间制定调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理清基本案情后,通过当面沟通、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摆事实、讲道理,消除双方误解。张素在双方争议较大的过错责任划分问题上,结合事实证据及类案判例,对该案所涉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责任比例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解释。经过人民调解员及法官的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各承担一半维修费的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发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张素当即对案件材料和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审查,于当天出具了民事司法确认裁定,至此,这起侵权责任纠纷顺利化解,从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到最终司法确认,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平桥法院加强“枫桥式法庭”建设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基层法庭将简易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基层调解力量,打造诉源治理新格局。下一步,平桥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抓时代赋予的新要求、新机遇,争取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上有新作为,在服务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上有新成效,为平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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