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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作者:杨璐 审核:张平善
为有效预防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本地典型交通案例整理发布,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还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6日16时20分许,梅某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3****的轻型货车,沿新十街由北往南行驶至中乐百花大厦东门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男3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5****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梅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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