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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醉驾营运货车 实习期未满禁驾十年

2020-11-23 来源:明港交警大队 作者:李代余 陶韬

  为坚决打赢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严防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日前,明港交警在开展“百日会战”工作时,查获一起实习期“隔夜酒”醉驾营运货车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1月10日上午8时许,明港交警在明港镇毛集路口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执勤民警对一辆车号为豫QH***9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例行检查,在该车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民警闻到阵阵酒气,该车驾驶员疑似酒驾,经呼吸式酒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调查,该车驾驶人董某祥系确山县刘店镇某桥村人,今年29岁,持B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其驾驶证尚处实习期。9号晚上,董某祥与三个朋友在确山县某饭店吃饭,期间四人共饮用一瓶白酒、16瓶啤酒,其中董某祥喝了若干白酒和4瓶啤酒,晚上9点多董某祥回到家中就睡了。次日早上6点,董某祥不顾昨晚大量饮酒,驾驶营运车辆到明港镇装砂石,在其装好货物返回确山县的途中被明港交警当场查获。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董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明港勤务大队以董某祥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明港交警友情提示: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驾车莫贪杯中酒,平安幸福到永久;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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