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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砸损轿车 寻衅滋事获刑六个月

2018-03-29 来源:平桥区法院 作者:王雪阳


  一男子在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引发纠纷并殴打他人,随后又到饭店外砸坏对方车辆。3月19日,被告人邵某强以寻衅滋事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6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强在信阳市平桥区会展中心对面一家水饺店和周某亮、徐某、邵某东、付某宇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因周某亮在被害人贺某辉停在路边的车后小便,引起双方争吵和厮打,被告人邵某强等人用酒瓶将贺某辉的白色福特轿车多处砸坏,并对贺某辉进行殴打。

  经价格部门认定,贺某辉车辆损失价值4112元。案发后,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邵某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邵某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邵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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