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8 来源:平桥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教育全区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履行兵役义务严重失信主体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区人民武装部研究,现对我区2024年下半年应征入伍青年魏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结果通告如下:
魏某某,男,汉族,2002年11月8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李寨镇人,2024年下半年从我辖区高校自愿报名入伍到部队服役。入伍后,魏某某思想消极、怕苦怕累,拒不参加部队正常工作训练生活,多次向部队反映拒服兵役想法。部队、区人武部工作人员、高校辅导员和家人员对其进行反复谈话、劝勉和教育引导,详细告知了其拒服兵役惩戒措施,该青年思想偏执、不为所动,依然坚持拒服兵役,给部队和我区征兵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被部队作拒服兵役除名处理。 二、处罚措施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自即日起,两年内不准出境或升(复)学,公安部门在其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四)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按照平桥区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处以罚款40912元。 (五)不得参加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党(团)员等各类奖励项目评选。 (六)自即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 (七)金融机构在办理其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严审批。 (八)通过新闻媒体将魏某某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 平桥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