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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2018-11-20

  全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10月底已经全面展开。

 

  本次采集对象为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采集内容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截止到12月20日,请大家相互转告。

 

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拟在全区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时间
  

  此次信息集中采集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以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信息校核等方式进行。

 

  (二)采集地点。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材料,现场采集。

 

  (三)咨询方式。0376—3702312(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希望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申报,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平桥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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