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 来源: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张华丽: 因由你单位经营油炸店经我局抽样检验不合格,你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8月28日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食药监食罚〔2017〕83号),做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拒不接受,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食药监食罚〔2017〕83号),限期你自公告起六十日内到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18号 联系人:秦凯 丁家帅 联系电话:0376-3726612 特此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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